退休制度
A.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a.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b.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c.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
B.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:
a.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b.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,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C.員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:
自99年1月19日本公司適用勞基法之日起,本公司按月提繳其薪資 6 %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