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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制度

退休制度

A.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
a.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
b.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
c.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

B.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:

a.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
b.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,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
C.員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:

自99年1月19日本公司適用勞基法之日起,本公司按月提繳其薪資 6 %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。